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202313 -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因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城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9617 | 监督电话 | 0535-6151718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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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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