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202302 -0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城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9617 | 监督电话 | 0535-6151718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0月19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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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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