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300401-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强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7729 | 监督电话 | 0535-6677729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1.《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9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发改价监〔2013〕716号)第十七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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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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