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201712-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88070 | 监督电话 | 0535-6688071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11日)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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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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