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201711-0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88070 | 监督电话 | 0535-6688071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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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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