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201709-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88077 | 监督电话 | 0535-6688071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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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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