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1005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烟台管理处(法定)稽查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4日 |
联系电话 | 0535-3971603 | 监督电话 | 0535-3971666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1.《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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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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