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9004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标价签、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监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7729 | 监督电话 | 0535-6677729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1. 《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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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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