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9004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7729 | 监督电话 | 0535-6677729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1.《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63号)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发改价检〔2007〕2814号)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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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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