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9004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7729 | 监督电话 | 0535-6677729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1. 《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92号)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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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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