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60002004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联系电话 | 0535-6677729 | 监督电话 | 0535-6677729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依据 | 1.《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92号)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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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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